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4-04-01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3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王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房产。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房产的首付款系双方婚内共同支付,且张某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由王某和张某各占50%。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离婚后,王某发现该房产并要求分割。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以下法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享有和处分权利。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时,应尽量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登记,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夫妻双方也应相互信任,避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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