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开公司最终发现承租房屋无法正常注册公司,责任由谁承担?
2023-06-17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前承租人未注销/迁出租赁场地,然而房东却不知道,导致现承租者无法注册,反而让自己惹上官司!

案情

2015年6月5日,原告投资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投资公司以年租金389075.4元承租被告李某位于北京市某楼一房屋,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自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合同押金为64845.9元.原告投资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却无法在此地址办理公司注册手续!

原告投资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出租人)返还原告投资公司(承租人)已支付的位于北京市某楼一套房屋租金389075.4元 ,押金64845.9元共计人民币453921.3元。

2、请求被告李某赔偿因装修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装修费68400元,设计费10500元,共计人民币789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5日,原告投资公司承租了位于海淀区某楼一房屋作为办公使用。但在原告投资公司完成上述房屋装修的情况下发现房屋地址已被其它公司注册,导致原告投资公司不能正常注册,不能将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直至租赁期届满对方未能满足约定的注册条件,給原告投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李某的房屋可以办公使用,可以注册,被告李某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投资公司不能在承租房屋内注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鉴于投资公司承租上述房屋以经营使用为目的,如不能在工商登记注册,显然不利于今后的经营,从而使该公司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被告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此房屋已被他人注册使用的情况,该行为亦有不妥之处, 故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李某应将收取的部分房租及押金予以返还,现原告投资公司所要求返还的房租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判定。

庭审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公司租金十二万九千六百九十一元八角、押金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五元九角;

二、驳回原告投资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二十八元,由原告投资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某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577条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要求,这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尽到了协助原告投资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义务,不属于违约,但原告投资公司承租房屋以经营使用为目的,因不能在工商登记注册,带来损失,作为房东的李某没有做到让对方知悉具体情况,理应赔偿一定损失。

但是由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均未考虑到涉案房屋是否已有其它企业注册一节,都有疏忽之处,故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做出以上处理。

所以如果需要注册的公司,在租赁时,一定要确认承租房屋是否能进行公司注册,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案列
留言咨询

留言咨询

电话咨询